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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邪教痴迷者“转化”“反复”等问题的解读分析
作者:   来源:薄荷茶社   日期:2023-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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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些邪教痴迷者“转化”已经超过十年,但在他们身上依然发生了“反复”现象,给人们留下许多疑惑,笔者尝试做出粗浅的解释。

(一)邪教人员“转化”了,为什么又出现了“反复”

历史地看,对于某一个“新兴极端宗教”(邪教)来说,其鼎盛时期,会有许多信众,但随着该邪教被王朝(政府)打击取缔,“边缘信众”会很快土崩瓦解,出现“自行转化”。但总有一些痴迷、笃信之徒,邪教核心成员,或隐蔽活动,或暂时“休眠”,延续邪教教脉。从中国新兴极端宗教发展史看,这类人很难被政府“转化”。一些人之所以被“转化”,只是一种表面现象,实际乃是迫于外界压力不得已而为之。另一些人则是因为“转化”获得的“利益”(广义,心理满足也是利益)较大,也可能表示“转化”。但一有风吹草动,合适的机会,或“利益”丧失,这些人很可能马上“重操旧业”,“反复”现象就产生了。

以此逻辑思考问题,就会发现,凡痴迷邪教之人,或多或少具有一种“邪教人格”,他(她)一旦沾染邪教,需要“终身脱邪”,漫长的人生之旅,基于这样那样的原因,总会存在“触发”其“反复”的开关。就是说,邪教痴迷人员发生“反复”是一种“常态”。对于邪教痴迷人员来说,“转化”是暂时的“停止”,“反复”则是季节性“发芽”。而我们的理解是:“转化”就是永远脱离邪教,这种认知是一种“理想化”的认知,现实中有,但很少出现。

(二)邪教人员“转化”“反复”的深层原因是什么

目前,邪教人员“转化”的原因主要来自“外部”,包括来自单位、家庭、社会等方面的压力,以及政府依法打击的威慑力。外部的管控威慑(压力)非常有效,可在短时间内促进邪教人员的“转化”,但不解决深层次问题。

因为“反复”的主因,存在于邪教人员的“内部”。内部原因主要包括特殊个性心理、邪教人格、妄想症患者等方面。这类人“转化”之后很容易“反复”。

(1)特殊个性。如胆小怕事、轻信他人之言等。一些“法轮功”信众,特别是女性,胆子小,经过“转化”教育,摆脱了邪教,但在“法轮功”组织不断的恐吓、欺骗下很容易“反复”。有一退休女职工,已经“转化”好几年了,在大街上偶然碰到一起练功的人,此人吓唬她说,背叛“师父”全家都会遭受“灾难”,为保全家人,这个六十多岁的老太太回家就“反复”了。曾经的练功者,若家人有了病,或者遭遇了什么“不幸”,他们往往都会将其归因于背叛“法轮功”带来的诅咒。为了消除诅咒,就会选择“反复”。

(2)邪教人格。痴迷邪教的人可归类为“邪教人格”,这种人天生爱好神秘体验,喜欢相面、算卦之类的活动,相信有一个神佛主宰的彼岸世界,通过修炼,上层次,可以摆脱现实世界的羁绊,步入神的殿堂。这类人在外部压力下“转化”了,一旦外部压力降低,马上就会“反复”。

(3)妄想症患者。还有一些人患有妄想症,或轻微精神疾病,整天神神叨叨,妄言自己有“特异禀赋”;或鼓吹自己有盖世“神功”,会说“天语”,能和“天神”对话等。这类人一旦接触邪教,也很难“转化”。

就是说,“反复”主要还是归因于个性心理方面的“疾病”。个性心理不解决,外部环境一有风吹草动,就容易发生“反复”现象。

(三)现行的“转化”教育到底存在什么问题

现行的“转化”教育,在运作方式、机制、体制方面没有太大的问题,主要问题是对概念的理解出现了偏差。

我们不能将“转化”概念简单化、理想化、绝对化。因为理想状态的“转化”教育,只适用于那些心智正常,偶然涉足邪教组织的边缘群众,只有他们才可能出现“彻底转化”。而在现实中,被收入“转化”班强制转化的信众,大多是“涉邪”较深之人,要么个性特殊,要么还是易感痴迷人群,要么心理处在亚健康状态,对他们的“转化”,只能认定为“暂时态”,不能寄希望于“永久态”。“暂时态”越长,效果越好,仅此而已。只要正确理解“转化”的内涵,面对不断出现的“反复”个案,才不会觉得尴尬。

(四)“转化”教育还有无意义,价值何在

“转化”教育是当代新兴极端宗教治理的“中国模式”之重要环节,是富有中国特色的邪教治理之重要手段。我国开展的带有主动性的“转化”教育活动,对于警示、约束、监督顽固、痴迷信众,教育影响普通大众,宣传普及反邪知识,控制邪教蔓延发展,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目前世界各国治理管控邪教的模式很多,最有代表性的主要有“美国模式”“法国模式”和“中国模式”。无论是美国模式还是法国模式,只要新兴极端宗教(邪教)不违背法律,官方只负责监视,并不公开干预。但两国政府都鼓励民间组织开展反邪教活动,并根据家庭的请求,帮助痴迷信众重返家庭、社会。显然,美、法模式是基于西方社会制度、意识形态、文化传统、宗教信仰等方面设定的,有其广泛的社会基础和较高的社会认同。

同样,中国反邪教治理模式,是基于中国社会主义制度、历史文化传统、新兴极端宗教发展现状、国家宗教政策等方面设定的,也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与较高的社会认同。在中国,新兴极端宗教(邪教)的发生发展,背景十分复杂,与中国的政治安全、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密切相关。因此,对邪教的防范与治理显得尤为敏感重要。如果我们像西方那样放任各类邪教的发生、发展,很有可能酿成重大社会问题,我国的历史经验已经给出了答案。

作为“中国模式”的亮点,“转化”教育具有以下几方面价值:

(1)它是从我国现实状况出发,根据国情开展的政府引导、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一项社会综合治理活动,也是国家基于新兴极端宗教(邪教)领域呈现出的意识形态特性开展的、帮扶受骗群众脱离邪教陷阱的“特殊公益活动”,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在新兴极端宗教治理领域发挥引领功能的具体体现,是对“特殊阵地”的占领与争夺,具有很强的政治性。

(2)“转化”教育的对象主要是哪些痴迷邪教的“特殊信众”“重点人口”,这些人在心理、智力、人格、际遇各方面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不给予外力干预,实施入班“转化”教育,他们很难凭借自身的反思能力实现主动“脱邪”。

(3)“转化”教育是一种特殊的帮教活动,是我国邪教治理的独创形式,是法律惩罚的有效衔接。“转化”教育继承了中国历史上邪教治理的合理有效方法,同时又有所创新发展。主要遵照重教育,讲道理,祛蒙昧、慎惩罚原则,在全国各地开展形式多样的“转化”教育活动,体现出人性化、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特点,形成了经验丰富的帮教队伍。

(4)从效果上看,“转化”教育成绩有目共睹。尽管有些信众“转化”后出现“反复”,但并不能以此贬低“转化”教育的成果。如前所述,能进“转化”班的人,都是心理有问题的痴迷人员,需要予以专门建档,作为“重点人口”终生监控。一旦“反复”,就重新“回炉”。因此,“转化”教育既是启蒙教育,也是一种“守规矩”警示教育。对于“反复”人员,通过“再教育”不断强化正面影响,进入痴迷人员的无意识深处,从而实现“脱邪”。

综上,“转化”教育不仅仅是对“特殊人群”的教育挽救问题,同时还是一项政治任务,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不能只考虑经济成本。特别是邪教发作高峰期,“特殊信众”较多, 教育“转化”这些人,即便政府不做,也需要其他组织去做。当然,在细节操作上,“转化”教育还有许多需要改进之处,应继续探索。

编辑:Jackingsoul

终审: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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